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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尹静民间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丽,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尹静,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尹静民间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