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44号申请人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陈汉义,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程捷,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万元内予以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美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丹寨九鼎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万元内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