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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冬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冬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40号罪犯黄冬健,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冬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冬健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黄冬健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上诉人黄冬健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黄冬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冬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黄冬健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冬健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黄冬健共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一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冬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冬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