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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1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m李加满与白凯敏、XX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满,白凯敏,XX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1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加满,男。被执行人白凯敏,男。被执行人XX丽,女。本院在执行李加满与白凯敏、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白凯敏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加满借款5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单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