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雪与李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李庆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1168号原告李雪,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李庆学,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李雪诉被告李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庆学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被告李庆学向原告李雪借现金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支付1万元现金后,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李庆学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李庆学向原告李雪借现金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支付1万元现金后,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庆学向原告李雪借款1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请求,被告李庆学应当偿还。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庆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庆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