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执3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志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3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志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371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志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志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475329.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