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东大门附近的“木炭羊肉”饭店,采取撬玻璃门把手的方式,入店盗窃两瓶口子窖白酒。随后,被告人李某又用同样的手段进入“传奇龙虾”饭店内盗窃一瓶金种子白酒。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瓶六年口子窖白酒价值130元。二、201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滁州市琅琊区宋城街“小渔儿”饭店,采取撬玻璃门把手的方式,入店盗窃60余元现金和一箱(四瓶装)六年口子窖白酒。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瓶口子窖白酒价值520元。三、2017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延伸段“码头砂锅串串”店,采取撬玻璃门的方式入店,毁坏监控设备,盗窃60余元现金。四、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敬梓轩”酒店,采取钻玻璃门缝隙的方式,入店盗窃850元现金及三条中华香烟。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公安民警至李某住处对其书面传唤,并依法扣押28包假冒硬壳中华香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多次盗窃,盗窃时给部分失主造成其他损失,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二十八包假冒中华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士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