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赵良庆信用卡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9号全部。被执行人:赵XX,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XX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4919.78元、利息1332.15元、滞纳金846.43元及其他费用250.8元,合计27349.16元(本金、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9月1日)。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付,并由被执行人赵XX负担案件受理费483.8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