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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耀政与成都瑞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人:吴耀政,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48岁,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被执行人:成都瑞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维。本院在执行吴耀政与成都瑞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吴耀政有租金、诉讼费等共计19967.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