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伟平与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平,刘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459号原告:吴伟平,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飞,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学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432901196810019294。原告吴伟平诉被告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伟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原告吴伟平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