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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骆向京与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向京,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842号原告:骆向京,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辛集市。被告:王金虎,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辛集市。原告骆向京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向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向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①的《借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月利率为1%,贷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还款期限已至,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王金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金虎欠原告骆向京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骆向京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姿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