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四川宇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四川宇丰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盛芬,张盛刚,黄中华,王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营业地成都市青羊正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47162M。负责人张德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宇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5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3434-6。法定代表人王国卿,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0209-X。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张盛刚,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黄中华,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宇丰机械有限公司、张盛刚、黄中华、张盛芬、王玙、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