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申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茂臣、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茂臣,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茂臣,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5楼A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房安生、邢忠全,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茂臣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茂臣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未作出明确答复。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主要证据不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询问当事人,但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35号行政判决;2、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在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6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民生连线平台提出投诉,其内容为:“王茂臣举报张贤涛违法占地建房一案,被申请人以张贤涛不配合调查为由拒不查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职责”。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在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已经及时对申请人提出事项作出答复,并且答复中对于所涉及的事项已作出相应说明,该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撤销该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茂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茂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