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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2号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7334394E。法定代表人:张少俊,董事长。莫明旺与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莫明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457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45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