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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建鹏与黄剑英、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鹏,黄剑英,何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281号原告陈建鹏,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陈金安,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剑英,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何玉芳,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建鹏与被告黄剑英、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剑英、何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剑英、何玉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何玉芳与黄剑英于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1日,被告黄剑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黄剑英、何玉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剑英尚欠原告陈建鹏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被告黄剑英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剑英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黄剑英所借款项发生于其与被告何玉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剑英、何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剑英、何玉芳归还原告陈建鹏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黄剑英、何玉芳负担。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2350元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孟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珺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