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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垣县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宇青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北辛兴村。法定代表人:田玉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英,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青霞,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垣县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宇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垣县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吕 亮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