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金财、于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财,于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财,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希平,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金财因与被上诉人于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财以已与被上诉人于希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金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上诉人杨金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