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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金财、于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财,于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财,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希平,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金财因与被上诉人于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财以已与被上诉人于希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金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上诉人杨金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