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淮盛冷镦有限公司与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淮盛冷镦有限公司,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625号之一原告:嘉兴市淮盛冷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石人组12号。法定代表人:沈红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旻,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香樟路3号)。法定代表人:严福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淮盛冷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案件已撤诉结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淮盛冷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黑带链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