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银与郭建平、刘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银,郭建平,刘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朱银,男。被执行人郭建平,男。被执行人刘林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银与郭建平、刘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建平、刘林霞应向朱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郭建平、刘林霞向朱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86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450元由被执行人郭建平、刘林霞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