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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祝林与汪胜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祝林,汪胜勇,汤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805号原告:姚祝林,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汪胜勇,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汤玲燕,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姚祝林诉被告汪胜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