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祝林与汪胜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祝林,汪胜勇,汤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805号原告:姚祝林,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汪胜勇,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汤玲燕,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姚祝林诉被告汪胜勇、汤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