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胜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17号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军良委托代理人宁晓,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胜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胜文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胜文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