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唐,张德才,张成雷,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成唐,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德才,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成雷,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虎,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唐、张德才、张成雷、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