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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玉虎诉崔春雷、高生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虎,崔春雷,高生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198号原告马玉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崔春雷,男,汉族,系靖边县。被告高生茂,男,汉族,住靖边县征收补偿办公室职工。原告马玉虎诉被告崔春雷、高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马玉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