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侯爱明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639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爱明,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原任太原警官职业学院政委,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户籍地。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平珍。辩护人赵如浩。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爱明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爱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8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侯爱明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晋府公寓、云水大酒店等地,先后三次向时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某1(已判刑)行贿价值人民币23.68万元本田雅阁轿车一辆,1万美元和人民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1.31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5年8月,被告人侯爱明让其兄侯某出资23.68万元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晋府公寓送给李某1(梁某1妻子)。车辆登记在侯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山西伟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2009年3月,在梁某1授意下,侯爱明将该车过户至李某1弟弟李某2名下,由李某1继续使用。2007年3月,被告人侯爱明得知其被太原市纪委调查,便请托时任山西省副省长梁某1疏通太原市纪委,梁某1向太原市纪委过问侯爱明被调查一事,2007年11月,太原市纪委作出让侯爱明深刻检查的结论。2007年6月,在梁某1赴美国、加拿大考察前,侯爱明在其车内送给梁某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6398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侯爱明为时任河北省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闫某,河北省肥乡县县委书记宋某职务晋升事宜,请托时任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梁某1给予帮助,梁某1表示同意。2012年5月、2013年3月,梁某1分别同意了邯郸市委上报建议闫某拟任邯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副厅级)、宋某被提名为邯郸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的请示。2011年11月,被告人侯爱明在梁某1女儿结婚之际,在太原市云水大酒店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1,事后李某1告诉梁某1,梁某1同意收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太原市迎泽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侯爱明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05年8月份的一天,梁某1说他的妻子想买一辆20万左右的轿车,问我买什么车合适,我就说让他爱人去看看本田轿车或者去汽贸城看看,看好了告诉我,过了一段时间,梁某1说他爱人看上了本田雅阁车,我就说让我大哥侯某的公司出钱买。之后我就到我大哥侯某的公司山西伟誉经贸有限公司,让他给我买一台本田雅阁,手续落在他公司户下,我大哥同意后并且给了我30万元现金,后我在山西黄河工贸公司花了20多万元买了一台本田雅阁,并且安排司机梅某以山西伟誉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附加税、保险等费用。之后我就把这台车开到了位于太原市青年路的晋府公寓也就是梁某1家,将车交给了他爱人李某1,后来梁某1提出要将这台车过户,并且给了我一个人的身份证,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安排司机梅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费是由我支付的,然后我就把车的所有手续都交给了李某1。车由李某1一直开着,这个车是我送给梁某1的,他没有给过我钱,我也没有要过。2007年梁某1在任山西省副省长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说梁某1要出国,于是我事先准备好1万元美金约梁某1去吃饭,在车上的时候我把这1万元美金给了梁某1,梁某1推辞了一下就收了,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这些钱是我从家里拿的,当时我儿子侯帅在美国留学,家里放一些美金以备急用,这些钱是我送给梁某1的,不用他还钱。2011年梁某1的女儿结婚回门的时候,梁某1让我负责联系酒店,我就联系太原市平阳路云水国际酒店经理姓李的人,联系好后他们家就在云水国际酒店办的婚宴,在酒店我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1,当时只有我和李某1在场,没有其他人,这个钱是借梁某1女儿结婚的名义送给梁某1的,不用偿还。以上我一共送过梁某1一辆本田雅阁车,1万元美金和10万元人民币,因为梁某1是领导,我送他这些是为了讨好梁某1,希望能在各方面给我帮助,后来他也确实帮我了,在我被太原市纪委调查时,他帮我说话,另外梁某1在任河北省组织部部长期间,我请求梁某1帮忙提拔了两个人,一个是从河北省肥乡县委书记提拔为邯郸市副市长的宋某(2007年在一次煤炭订货会上,我认识了在河北邯郸市做生意的王永进,大约在2009年,他说有个表哥叫宋某,求我向梁某1推荐一下宋某)。一个是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的闫某从正处级提拔为副厅级(2011年下半年,王永进让我向梁某1推荐一个叫闫某的人,当时是想让我和梁某1说给他提拔为副厅级,之后我和梁某1说帮忙关照下,大约2012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闫某被提拔为副厅级干部)。2007年3月,我因被举报有违纪问题,被太原市纪委调查,当时的纪委书记叫李某3,我知道梁某1和他关系好,于是我约梁某1帮忙和李某3打招呼,后来过了一段时间,经太原市纪委调查后,做出让我做深刻检查的处理意见。3、梁某1的证言:我同太原市警官职业学院政委侯爱明之间有不正当经济来往问题,侯爱明分三次给我一台新的本田雅阁轿车、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爱人李某1商量想买台车,后来有一次我和侯爱明一起吃饭时说起这件事,他让我俩先去看看,之后我和我爱人看上了本田雅阁车就告诉了侯爱明,他说这件事不用我管了,到时候他把车的手续、牌照都办好然后把车给我开过来,后来侯爱明就把一台新的本田雅阁车开到了我在太原市晋府公寓的家,交给了我爱人李某1。我记得这台车当时价格应该是20多万元,买车钱是侯爱明出的,全部手续办完一共多钱我也不清楚。后来我爱人李某1说要将车过户到李某2的名下,我想这台车我没有花钱,将车落在我和我爱人名下影响都不好,就同意了我爱人的意见,办理过户等费用都是侯爱明出的,这台车一直由我爱人李某1使用。200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好像是我要去加拿大考察,侯爱明在我出国之前约我吃饭,在他车上他给了我一个信封说给我拿点钱出国用,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回来后我看到里面是1万元美金。后来这些钱我出国时花了一部分,剩下的拿回太原的家里和我其他的美元放在了一起,之后我把钱带到了我北京的家中。2011年11月,我女儿梁相宜结婚,我让侯爱明帮我联系酒店招待客人,当时由于我在河北有事,第二天才回到太原,到家后,李某1告诉我侯爱明送了10万元人民币,我就让李某1收着。我认为侯爱明送我这些东西是因为我原来是山西省副省长,后来任河北省组织部长,拥有一定职权,侯爱明送我这些是想跟我搞好关系让我帮他办事,后来我也确实在他本人的事情和他朋友提拔的事情上提供了帮助,其中他以我女儿结婚名义送的10万元人民币实际也是基于以上原因。我具体帮侯爱明办理的事情:1、2007年有一天侯爱明说最近有他们交警队内部的人告他状,太原市纪委正在调查他,让我找太原市纪委书记李某3打听一下情况,我向李某3过问侯爱明被查,并且说侯爱明是我老乡,问他有没有事,李某3说了解情况之后再说,过了一段时间,侯爱明告诉我说他的事情查完了没有什么大事,之后我也没有再问李某3。2、2011年左右,有一次我回太原,侯爱明打电话和我说河北肥乡县委书记宋某来太原了让我过去吃饭,当时在场的还有几个侯爱明的朋友,在饭店侯爱明向我介绍宋某的情况,让我在宋某工作提拔方面提供关照,我答应他有机会会考虑,2012年邯郸市委换届他没有推荐出来,2013年邯郸市政府换届,宋某被提名为邯郸市副市长人选,后经我同意省委组织部推荐宋某当上了邯郸市副市长。3、2012年左右,侯爱明向我介绍闫某的情况,让我帮助他提拔,闫某当时是邯郸市开发区的书记兼主任(正处级),在2011年开发区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但闫某的级别还是正处级没有解决副厅级,后来我向邯郸市委组织部长陈某1了解了闫某的情况后,说如果闫某工作不错就不用换人,让他在开发区继续当书记兼主任,最后在我的帮助下,闫某继续担任了开发区书记兼主任,解决了副厅级。4、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通过我爱人认识侯爱明,2005年8月,梁某1任山西省副省长时,我和梁某1商量想买一台车,我看好了本田雅阁车,后来梁某1和侯爱明说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侯爱明把一辆新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开到我位于太原市青年路晋府公寓的家,并把车钥匙和车手续交给我,当时车辆登记在一个公司名下,2009年我让把这辆车过户到我弟弟李某2名下,当时这台车价值20多万元,这辆车一直是我在使用,我和梁某1一直没有付过购车款,这车就是侯爱明送给我和梁某1的。2011年11月15日我女儿梁相宜举办婚礼招待宴会,当天晚上侯爱明帮我们预定了太原市平阳路云水大酒店招待梁某1同事,侯爱明在我女儿婚宴上给了我一个袋子里面装着人民币10万元,说是给我女儿的,当时梁某1不在场,我看是10万元人民币,觉得数额较大就和梁某1说了这件事,他就让我收下了,后来这个钱用于支付装修太原丽华苑房子的装修费。5、证人李某2的证言:系李某1的弟弟,证实李某1将车过户在李某2名下。6、证人侯某的证言:系侯爱明的哥哥,证实其为侯爱明出资购买本田轿车,并且听侯爱明讲,该车是给了梁某1,梁某1职务高送辆车也值得,以后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找梁某1帮忙。7、证人梅某的证言:系侯爱明的司机,2005年8月份的一天,在侯爱明的办公室他给了我一把车钥匙,安排我把这台车落户到他哥哥侯某的山西伟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于是我就去办理了新车落户手续,我记得车牌号是×××,之后我将车给了侯爱明,此外在办理上户手续时,还交了2万元左右的附加税等费用,这笔钱是侯爱明提前给我的。2009年3月份,侯爱明让我去办理一下这辆车的过户手续,当时给了我一个叫李某2的身份证,还有这辆车的行车证和登记证书以及伟誉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后我去车管所办理了过户登记,这辆车过户到李某2名下,车牌为×××,之后我就将车和手续交给侯爱明,费用都是由侯爱明提前给我的。8、证人梁某2的证言:系梁某1的堂弟,证实梁某1、李某1夫妇有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的事实。9、证人李某3的证言:2007年3、4月份,我任太原市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时候,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转过来一个案件,被举报人是原太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侯爱明,我就安排下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查处。当时梁某1任山西省副省长,他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侯爱明是他的老乡,让我关照。2007年6、7月份我在我的办公室和主管案件的书记陈某2一起研究案件,我告诉他侯爱明是梁某1副省长的老乡,他很关注这个案件,看能不能照顾下,陈某2说他们初核的时候会注意一下。后来经过我们山西省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后,发现侯爱明只是给一个朋友确定了车辆吉祥号牌,所以我们就让他做出深刻检查,我并没有对他照顾。10、证人陈某2的证言:系太原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2007年3月份,省纪委转给我们太原市纪委关于侯爱明被举报线索,主要是反映侯爱明利用司机和社会上的车托勾结起来买卖吉祥号牌,请客送礼拉选票,违规给车辆上户,为驾校学员报名,收取驾校现金,为驾校学员非正常排班考试收取驾校好处费,为违规半挂车上户收取好处费等问题。当时我安排监察二室的马某和刘某去调查的。我记得太原市纪委书记李某3找我到他办公室并跟我说,梁某1副省长打电话跟他说侯爱明是梁某1的老乡,梁某1很关注(意思就是照顾侯爱明)这件事,李某3说先把情况核实之后再说,在调查过程中,我没有和任何人打过招呼要求对侯爱明进行照顾,我想核实后再说,后来经核实发现侯爱明只是违规的问题,当时对侯爱明没有立案,我们调查后将太原市交警支队的一名副科长武思慧立案了,对侯爱明调查后发现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只是违规给一个朋友办理了吉祥号牌,最终我们让他做深刻检查处理。11、证人马某、刘某的证言:马某系太原市纪检委检查二室主任、刘某系太原市纪检委检查一室副主任。2007年3月的一天,我们太原市纪委副书记陈某2告诉我们,说山西省纪委转给我们一个太原市交警支队副队长侯爱明的线索,让检查二室去调查。主要是反映侯爱明利用司机和社会上的车托勾结起来买卖吉祥号牌,请客送礼拉选票,违规给车辆上户,为驾校学员报名,收取驾校现金,为驾校学员非正常排班考试收取驾校好处费,为违规半挂车上户收取好处费等问题。当时是马某和刘某两个人调查的,我们是根据举报材料的内容逐项调查的,向太原市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及太原市各交警大队和支队人员进行逐一了解,当时对侯爱明没有立案,我们调查后将太原市交警支队的一名副科长武思慧立案了,对侯爱明调查后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只是违规给一个朋友办理了吉祥号牌,我们就向陈某2书记汇报了,最终我们让侯爱明做深刻检查处理,调查期间没有人打招呼说让照顾侯爱明,我们是实事求是调查的,没有给予照顾。12、证人闫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我跟我们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国有企业峰峰集团的老总和物流公司经理王永进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峰峰老总对我说:”你们经济开发区已经升格为副厅级单位,这次邯郸市换届你也是副厅级干部的推荐人选,但是直到现在省委也没有给你落实副厅级,我们物流公司经理王永进经常跑山西的业务认识很多山西朋友,听说省委组织部部长是山西来的,让王永进帮你跑跑”。我就同意了,后来王永进说他认识山西一个叫侯爱明的,让侯爱明找梁某1帮忙,第二天我就把我的个人简历给了王永进。2012年5月28日我被河北省委任命为副厅级。13、证人宋某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我跟朋友王永进闲聊时,说自己当县长、书记时间不短了,有机会希望能进步一下,王永进说认识山西一个朋友叫侯爱明,他听侯爱明说自己是梁某1的老乡,和梁某1关系非常好,王永进说帮我联系一下,过了一段时间,王永进约我到太原跟侯爱明在一个饭店见了面,席间我把我的工作情况跟侯爱明讲了一下并且把我的简历给了他。2012年年底,邯郸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开展换届工作,我被推荐为邯郸市副市级干部人选并进行考察,2013年4月,我被提拔为邯郸市副市长。14、证人陈某1的证言:2009年6月我开始任邯郸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当时闫某已经是邯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级别为正处级。2011年1月,经河北省编办批准邯郸经济开发区由正处级单位升格为副厅级单位,并明确了邯郸经济开发区的领导职位、职数,邯郸经济开发区设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一名,级别为副厅级,当时邯郸市委考虑到邯郸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连续性,邯郸市委主要领导就邯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的人选与省委进行了沟通,之后省委组织部到邯郸市进行了考察,闫某被确定为副厅级干部人选,2012年5月闫某正式被河北省委任命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副厅级。梁某1在此次闫某职位调整过程中未向我打过招呼。1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河北省委组织部任副部长和常务副部长期间,梁某1是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我主要协助梁某1抓好省委组织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分管干部一处,负责全省干部信息、干部调配、干部任免、工资及援藏援疆、军转干部安置等。梁某1负责省委组织部的全面工作。邯郸经济开发区之前是正处级开发区,2011年经河北省编办批准邯郸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副厅级开发区。2012年,作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闫某的行政级别也由正处级提拔为副厅级。闫某的这次提拔是由邯郸市委提出调整,报到省委组织部。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组织部向省委书记汇报,经省委书记同意后,省委组织部形成报告上报省委五人小组会议,经五人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省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闫某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邯郸市委向省委上报正式的任免建议,由省委组织部呈报省委常委会研究,省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任命。闫某职务调整是梁某1带着我一起向省委书记进行的汇报,但不是就闫某任职单独向省委书记汇报,当时调整了好几个干部,汇总成一个调整报告统一向省委书记汇报,提拔闫某只是汇报内容之一。汇报时梁某1没有亲自讲,是由我具体汇报,梁某1来做补充,最终获得了省委书记的同意。如果梁某1不同意,闫某不能被提拔为副厅级,因为他是省委组织部部长,对提拔副厅级干部起把关、推荐的重要作用。关于宋某我知道这个干部,但我不认识。省委考察组向河北省委组织部上报换届人事方案时,就推荐宋某为邯郸市副市长候选人的内容,梁某1批准了这个方案,让我按程序提请省委书记、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研究。在宋某提拔副市长的过程中,梁某1作为省委组织部部长,是省委五人小组会议成员,他在人事任命的过程中,在省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名单前,可以先与省委书记沟通,向省委的主要领导推荐人选,然后再指示省委组织部拿出人选名单。因此他的意见非常重要。如果梁某1不同意,宋某就不能被任命为邯郸市副市长。16、太原市纪委提供案卷材料:信访举报阅办卡,案件线索批示卡,太原市车管所民警反映材料,反映太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侯爱明等人有关问题的了解核实报告,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李某3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关于中共太原市委、市纪委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17、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8、河北省委组织部会议记录,中国共产党邯郸市委员会关于邯郸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换届候选人问题的请示,邯郸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册,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候选人名册,邯郸市第十一届政协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名册,邯郸市委常委会纪要,市委常委会议记录,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关于邯郸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换届候选人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邯郸市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上述材料均证明宋某提名为邯郸市副市长候选人)。19、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关于李德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部务会研究干部汇报提纲,中国共产党邯郸市委员会关于李德进等同志任免职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邯郸市委常委会纪要,邯郸市委常委会议记录(上述证据均证明闫某任邯郸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为副厅级)。20、王永进出入境记录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记录。21、梁某1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证实梁某1于2007年6月14日至6月27日出境到美国。22、×××(×××)车辆资料,山西黄河工贸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侯爱明给梁某1购买车辆的凭证。23、山西伟誉经贸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扣押×××本田雅阁轿车清单。2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梁某1因犯受贿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八年。25、(梁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梁某1免职的通知,户籍证明,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部委会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梁某1于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山西省副省长,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2008年5月至6月任中共河北省常委,2008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6、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侯爱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7、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3P14028、(侯爱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关于董双平等同志挂职锻炼的通知,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太原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左世泽同志免职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太原市委员会关于侯爱民免职的通知,中共太原市纪委关于给予侯爱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太原市监察局关于给予侯爱明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爱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侯爱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爱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侯爱明及相关人员未获取不正当利益;本田车属被索取,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属礼尚往来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爱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对破获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辽宁省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太原市迎泽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侯爱明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辽宁省检察院对梁某1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的时间是2015年1月26日,对被告人侯爱明进行询问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询问地址是在山西省党委教育基地。诉前交代要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而被告人侯爱明是因为违纪被双规期间,在辽宁省检察院向其询问时,其才交代,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为诉前交代。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爱明询问以前,已经对梁某1案件立案侦查,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侯爱明交代其行贿行为对侦破梁某1案件起到关键作用,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侯爱明是否具有自首的情节,希望法庭在调取相关卷宗予以核实后确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爱明是监委传唤到案,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爱明曾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侯爱明的立功表现已在挪用公款罪中已对其减轻处罚,故在本案不能作为量刑依据,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侯爱明的行贿错误,党政纪律已做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爱明的行贿行为不仅违反党纪,且已触犯国法,应依法惩处,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侯爱明辩称在其子出国时,梁某1妻子李某1曾给过其5千美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梁某1、李某1的证言可证实二人在与被告人侯爱明之间的经济交往仅为起诉书指控的三次,再无其它,故对被告人侯爱明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侯爱明犯挪用公款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主文”被告人侯爱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侯爱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爱明提出上诉。上诉人侯爱明的上诉意见是: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行贿罪无异议。但辩称:1、上诉人侯爱明虽然给予梁某1以财物,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2、本田雅阁车是上诉人送给梁某1爱人李某1的,且系梁某1主动向上诉人说起,又要求上诉人过了户。3、在上诉人孩子出国上学时,梁某1爱人李某1曾给过5千美元。4、上诉人在梁某1出国时给的1万美元和梁某1女儿结婚时给的10万元,带有礼尚往来的性质。5、上诉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对侦破梁某1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6、上诉人在2014年12月协助中纪委调查时就如实交待了三次给予梁某1财物的事,依法应认定为自首。7、上诉人曾于2016年4月21日有立功情节,一审未予考虑。8、上诉人的行贿错误,党政纪已做处理。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小。一审量刑畸重。综上,上诉人侯爱明虽然给予梁某1以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又带有礼尚往来的性质,上诉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且对侦破梁某1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改判上诉人免除刑事处罚。上诉人侯爱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爱明犯行贿罪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如不能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上诉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改判上诉人免除刑事处罚。上诉人侯爱明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不影响其认罪态度。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爱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侯爱明犯挪用公款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虽然给予梁某1以财物,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诉人侯爱明在得知其被太原市纪委调查请托梁某1予以疏通和为闫某、宋某职务晋升事宜请托梁某1给予帮助的行为,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本田雅阁车是上诉人送给梁某1爱人李某1的,且系梁某1主动向上诉人说起,又要求上诉人过了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侯爱明在得知梁某1欲为其妻子李某1购买车辆时,主动提出为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在上诉人孩子出国上学时,梁某1爱人李某1曾给过5千美元。上诉人在梁某1出国时给的1万美元和梁某1女儿结婚时给的10万元,带有礼尚往来的性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侯爱明送给梁某1的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是为了让梁某1帮他办事,在他本人的事情和他朋友提拔的事情上提供了帮助,并非礼尚往来,且梁某1及其妻子均否认礼尚往来的情况。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在配合有关办案机关调查梁某1受贿犯罪时交待了其送给梁某1财物的事实,但辩称其并未谋取利益且送给梁某1轿车系梁某1索贿,送给梁某1美元和人民币系礼尚往来。因此对其行为不能适用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对侦破梁某1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侯爱明询问以前,已经对梁某1案件立案侦查,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侯爱明交代其行贿行为对侦破梁某1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在2014年12月协助中纪委调查时就如实交待了三次给予梁某1财物的事,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上诉人侯爱明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其”曾于2016年4月21日有立功情节,一审未予考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侯爱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时,已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并减轻处罚。该立功情节并非在原审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一案时所提供线索。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称”一审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爱明犯行贿罪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侯爱明的供述、证人梁某1等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侯爱明在得知其被太原市纪委调查请托梁某1予以疏通和为闫某、宋某职务晋升事宜请托梁某1给予帮助并给予梁某1以财物的犯罪事实,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爱明的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侯爱明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不影响其认罪态度”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侯爱明之前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梁某1以财物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未认定上诉人侯爱明系自首,其辩称系礼尚往来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辩解。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宪武审判员  邢如灏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