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施老虎,王素娟,XXX,沈云花,洪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法定代表人何春晓。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130707-X。法定代表人洪国祥。被执行人绍兴县三华丝织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组织机构代码:71099835-4。法定代表人施老虎。被执行人施老虎,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素娟,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XXX,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沈云花,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洪国祥,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施老虎、王素娟、XXX、沈云花、洪国祥在银行存款10615.14元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