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仙林、余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仙林,余静霞,林智军,潘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仙林,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静霞,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智军,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审被告:潘剑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叶仙林、余静霞因与被上诉人林智军及原审被告潘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仙林、余静霞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仙林、余静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战平审判员 何敏军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