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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纪振兴与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振兴,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107号原告:纪振兴,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军,男,1972年11月12日生,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董成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桂莉,女,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振兴与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振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纪振兴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