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戴红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09号被执行人戴红星,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荥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戴红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罚金500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戴红星银行、车辆、住房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戴红星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