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弘与丁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丁磊,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33号原告:王弘,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丁磊,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袁媛,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王弘与被告丁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弘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弘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弘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弘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浩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