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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弘与丁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丁磊,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33号原告:王弘,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丁磊,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袁媛,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王弘与被告丁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弘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弘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弘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弘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浩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