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周彬、周建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周彬,周建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893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周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健华、任超,公司员工。被告:周彬,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周建宏,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彬、周建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19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