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民法院与孙国臣危险驾驶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民法院,孙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黄依群,任院长。被执行人孙国臣,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臣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