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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孔悦、孟祥龙与姜福来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孔悦,孟祥龙,姜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汪孔悦,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孟祥龙,女,2000年9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姜福来,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前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孔悦、孟祥龙与被执行人姜福来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06)前执字第472号,执行标的为:128741.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