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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王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62号原告: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联富大道三联村曹家888号。法定代表人:黄钢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昊,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伟,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原告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炎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3.30元,减半收取计70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莉娜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庆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