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昌实、刘桂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实,刘桂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5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刘昌实,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桂谊,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刘昌实、刘桂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462.5元,由刘昌实、刘桂谊承担。因刘昌实、刘桂谊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昌实、刘桂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昌实、刘桂谊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473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47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