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永红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红,董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袁永红,女,1956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巍,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袁永红与董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135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袁永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董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董巍名下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同时将董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董巍因涉嫌诈骗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1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