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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方汇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单长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方汇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单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汇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3号。负责人张士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东来,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单长彬,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汇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长彬租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返还夏利轿车一辆(津G×××××),执行款6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96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