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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胜林与梁士广(梁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林,梁士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385号原告:陈胜林,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梁士广(曾用名:梁俊雄),男,住五家渠市102团。原告陈胜林与被告梁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胜林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胜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楼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