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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仁良、林柏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良,林柏海,陈端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仁良,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柏海,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端端,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柏海、陈端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柏海、陈端端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林柏海、陈端端下落不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