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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姚日胜、汪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姚日胜,汪玉琴,李龙,张婷,王德龙,王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758793751(1-1)。负责人:占礼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日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玉琴,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李龙,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婷,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德龙,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月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告姚日胜、汪玉琴、李龙、张婷、王德龙、王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姚日胜、汪玉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胡红梅陪审员 叶俊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