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72号原告:卢某,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胡某,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原告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