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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72号原告:卢某,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胡某,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原告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