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450号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大地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黄江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英,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毛春先。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可唯书 记 员 邓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