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12幢隆盛轻工有限公司园区。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被执行人林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浩隆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福建省泉州金贸大厦615。法定代表人王隆隆。被执行人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林杰。被执行人王隆隆,男,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永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晖,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杰、福建浩隆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王隆隆、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20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2046号裁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