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950刘国祥与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祥,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祥,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国祥与被执行人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