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任桂林与王伟、罗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林,王伟,罗慧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070号原告:任桂林,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王伟,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罗慧英,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系王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林诉被告王伟、罗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伟、罗慧英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被告王伟、罗慧英自动履行了给付原告任桂林的货款。原告任桂林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桂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任桂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欢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