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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领,张彦明,张长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南816号。机构代码86903116—1。法定代表人张雷,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友,男,风险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刚,成武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凤领,男,1959年08月09日生,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彦明,男,1971年12月05日生,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长领,男,1960年06月20日出生,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领、张彦明、张长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