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王玉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王玉芝,孙志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46号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应天路南归德路西侧商丘高速花园11号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3XFA888A。法定代表人:李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罡,该单位员工。被告(反诉原告):王玉芝,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国、马兵兵(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志宏,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文生,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玉芝、第三人孙志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尚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催交诉讼费用、向被告(反诉原告)王玉芝催交反诉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均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