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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丙忠、胡玉金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丙忠,胡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保203号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展坤,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丙忠。被申请人胡玉金。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刘丙忠、胡玉金违法生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丙忠、胡玉��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刘丙忠、胡玉金的银行存款68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江 峰审 判 员 周 慧 玲人民陪审员 夏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