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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光贤与哈尔滨市长江钻井设备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贤,哈尔滨市长江钻井设备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金光贤,男,1934年4月6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长江钻井设备配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杨守旭,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金光贤与哈尔滨市长江钻井设备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房款人民币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