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南庭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南庭建材有限公司,荣成市益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成市海顺达水产有限公司,吕晓峰,刘宝芹,韩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南庭建材有限公司、荣成市益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成市海顺达水产有限公司、吕晓峰、刘宝芹、韩永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南庭建材有限公司、荣成市益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成市海顺达水产有限公司、吕晓峰、刘宝芹、韩永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