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北、郑州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631569W。法定代表人:王庆涛,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626781207。代表人:董健君,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因另案被依法查封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租金751368.06元及案件受理费损失6748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玲 更多数据: